[C05013] 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条幅等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13 | |
职权名称 | 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条幅等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