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25]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25 | |
职权名称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