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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25]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25
职权名称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