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30]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30 | |
职权名称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