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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30
职权名称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