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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3]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33
职权名称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