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33]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33 |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