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34]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34 |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