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48]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48 | |
职权名称 |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