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120]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6120 | |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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