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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19]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6119
职权名称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