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119]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6119 | |
职权名称 | 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拘留、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