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60] 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60 | |
职权名称 | 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