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114]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6114 |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