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63]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63 | |
职权名称 |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