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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63]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63
职权名称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