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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65] 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065
职权名称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