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68] 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68 | |
职权名称 | 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