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109]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6109 | |
| 职权名称 |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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