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71]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71 | |
职权名称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