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80] 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80 | |
职权名称 | 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