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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102]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6102
职权名称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拘留,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