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102]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6102 | |
职权名称 |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拘留,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