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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96] 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6096
职权名称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