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6086]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6086
职权名称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