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085] 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085 | |
职权名称 | 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