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13]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113 | |
职权名称 |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