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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113]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113
职权名称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