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074]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6074 | |
职权名称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