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23]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123 |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