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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137] 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137
职权名称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一)项
  设置旅馆,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