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42]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142 | |
职权名称 |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