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45]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145 | |
职权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