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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15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

职权编号C05150
职权名称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七)项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