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037] 对在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6037 | |
职权名称 | 对在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五)项 第十一条 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五)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第十二条 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各遗址地点设立保护标志、内容说明牌;(二)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遗址地点和堆积处种植树木;(三)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四)严格控制考古发掘活动,必须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五)禁止从事有损遗址保护、地形地貌和环境氛围的活动。 | |
行政处罚依据 |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第(三)项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