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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164]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示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未拒绝其进入,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2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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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05164
职权名称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示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未拒绝其进入,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第(九)项
  承办者未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未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示拒绝其进入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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