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64]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示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未拒绝其进入,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164 | |
| 职权名称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示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未拒绝其进入,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第(九)项 承办者未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未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示拒绝其进入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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