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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181] 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181
职权名称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