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81] 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181 | |
职权名称 | 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