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199]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199 | |
职权名称 |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八)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八)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