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04] 对民用爆炸物品未进行标识或未对雷管编号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04 | |
职权名称 | 对民用爆炸物品未进行标识或未对雷管编号行为的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