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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04] 对民用爆炸物品未进行标识或未对雷管编号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04
职权名称对民用爆炸物品未进行标识或未对雷管编号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行政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流程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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