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210] 对未按规定核销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10
职权名称对未按规定核销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行政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