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20]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20 | |
职权名称 |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行为的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