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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20]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20
职权名称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行为的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行政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