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25] 对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25 | |
职权名称 | 对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