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30]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230 | |
| 职权名称 |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有非法财物、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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