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824] 对保险诈骗共犯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824 | |
职权名称 | 对保险诈骗共犯的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六条 第三款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