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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824] 对保险诈骗共犯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824
职权名称对保险诈骗共犯的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六条 第三款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政处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