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810]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810 | |
职权名称 |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