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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810]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810
职权名称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行政处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