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802] 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802 |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