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800]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800 | |
职权名称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