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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800]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800
职权名称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处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