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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794]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794
职权名称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