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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777]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及时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777
职权名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及时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四)项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行政处罚依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第(四)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