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774]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774 | |
职权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三)项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 |
行政处罚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