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770] 对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770 | |
职权名称 | 对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 |
行政处罚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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