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765]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765 | |
职权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一)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