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47]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47 | |
职权名称 |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