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52] 对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52 | |
职权名称 | 对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