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752]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752 | |
职权名称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第(一)项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停机整顿、停止联网、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