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67] 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67 | |
职权名称 | 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 第(三)项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