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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72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729
职权名称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