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72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729 | |
职权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
行政处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流程图类型 |